一、受理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二、所需资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及相关登记表格: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二)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三)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五)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企业提供的材料均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
六、办事流程
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发改委。
附件: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附表: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