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我市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和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7 年工作方案等。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帮助大家全面了解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背景和依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建立。但是,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比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10月12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提出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对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顶层设计。按照中央政策要求,2016年7月25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77号),对我省各级、各部门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具体部署。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出台了我市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重要制度性安排。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内容,具体为:
(一)审查对象。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也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所以说,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是很广的,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管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还是其他的政策措施,例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属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批复等等,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主要是以自我审查为主,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审查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审查标准可以概括为4大类18条,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规定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设定了详细、明确的评判依据和标准。
三、我市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措施
为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落到实处,我市紧扣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并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的协调机制,充分体现了我市公平竞争审查的特点。具体为: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功能区)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尽快组织对《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专题学习,全面把握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内涵,增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是规范审查程序。各区(功能区)及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流程,建立审查机制。在政策措施形成时要同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须上报审批、审议的政策措施、政策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各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对拟出台后的政策措施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
三是严格规范增量。各区(功能区)及各有关单位在起草制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按照《意见》列出的十八条标准进行逐条审查,形成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是有序清理存量。各区(功能区)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稳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五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和法制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衔接国家和省出台的实施细则,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指导各单位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形成执法部门监督和纪检部门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保障审查机制的良性运行。
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粤办函〔2017〕44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珠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加强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是研究拟订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四是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重点规范增量政策、有序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五是加强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经验成效,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断完善。
六是研究拟订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审查机制良性运行。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商务局、文化体育旅游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局和国税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等22个单位组成,市发展和改革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单位为成员。
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市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局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起草单位内部科室对拟出台政策措施,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作为文件呈批必备要件,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
六、关于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时间和今年的主要工作安排
实施时间为2017年1月。今年的主要工作安排:
(一)研究拟订公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查机制和程序、细化审查标准,报部门间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二)印发2017-2018年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研究起草2017-2018年清理存量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清理工作的主体、范围、重点、时限和要求,报部门间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三)开展排除限制竞争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根据《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结合清理范围和清理重点,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系统梳理,废除或者调整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切实做好增量政策措施的审查工作。贯彻落实《意见》及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切实做好2017年以来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五)组织开展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专项督导。结合各方面反映的情况,选择重点行业和区域,从明确内部审查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际审查情况、存量清理进展等方面,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督导,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经验。
(六)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宣传培训。分层级、分行业地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专题培训,邀请省价监局相关业务负责人、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共同参与,深化政府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水平。编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宣传手册,同时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展和成效,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